胡惟庸通倭案新考

大意觉迷/作

前言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吴晗先生曾于1934年撰写《胡惟庸党案考》(以下简称《胡党案考》)一文,对明朝初年那场旷日持久的政治案件发端的真相进行详细的考证。文章分为六个章节,其中第三章“如瑶藏主之贡舶”和第五章“明初之倭寇与中日交涉”涉及到胡惟庸的具体罪名:“指挥林贤下海招倭军约期来会”的真相。吴晗先生通过考证,将胡惟庸通倭案所涉及到的中日关系的真相进行归纳,现抄录如下:

(一) 明初明廷通好日本的真正原因,纯为请其禁戢倭寇。在日本方面,征西府借海贼寇掠所得支撑偏局,一面虚与明廷委蛇,借得赏赐贸易之大利,故态度倔强,有恃无恐。征夷政府极盼和明廷缔结正当的外交关系,盼能因而达通商的愿望,但因政局不统一,且阻于南朝之割据,没有禁倭的力量。兼之明廷数度来日的使节,都因不明国情而发生严重的误会。日本使节则因其非代表整个国家,不能禁倭,且有时无正式国书和商人冒名入贡,因而入寇的阕隔,使明廷不敢接待。在明初十数年中虽努力交涉,用尽外交上恫吓讲理示惠的能事,但倭寇仍不因之少减,对方仍蛮不讲理,明廷不得已,改采下策,却仍藕断丝连,企图贯彻前策。

(二) 明太祖列日本于十五不征之国,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和如瑶贡舶及绝交事根本无关。

(三) 如瑶贡舶事纯出捏造,即使有如瑶其人,亦与胡案无任何联属。

(四) 林贤下海招倭事,据记载上之矛盾及时间上之不可能,亦可决为必无。虽证出官书,不足置信。

对吴晗先生的结论,笔者大体上表示认同,不过相关事件的来龙去脉尚有值得探讨和分析的空间。故尝试在吴晗先生考证的基础上,对“胡惟庸通倭案”做一些梳理。

一、 林贤案的官方表述

林贤勾结如瑶藏主密谋刺驾,可以说是“胡惟庸通倭案”的核心部分,根据《明史•胡惟庸传》的记载,林贤案审决判刑的时间是洪武十九年(1386年)。然而在《明实录》洪武十九年的相关记录中,没有一个字涉及林贤案的内容。

但这并不等于说此案件不是发生在洪武十九年。因为林贤案已经被作为反面教材,写入朱元璋亲自牵头编写的《大诰三编》之中,题目为“指挥林贤胡党第九”。可以说,后世关于林贤案的细节,都是来自《大诰三编》中的记载。可能是手头资料有限,吴晗先生在《胡党案考》中引用的《大诰三编》中相关文字并非原文,而是转录清朝学者潘柽章等编写的《国史考异》,其中略有删节。为了方便探讨,现将《大诰三编•指挥林贤胡党第九》全文引录如下:

前明州卫指挥林贤帅兵守御,以备东海,所任之职务,在精操士卒,仿古名将,务要军民安妥,使境内外无虞,竭忠事上,显扬父母,贵其身名,荣及妻子,同诸将书史册,垂年不朽,岂不伟哉?

本官出海防倭,接至日本国王使者归廷用入贡方物。其指挥林贤移文赴都府,都府转奏,朕命以礼送来至京。其廷用王事既毕,朕厚赏令归,仍命指挥林贤送出东海,既归本国。不期指挥林贤当在京随驾之时,已与胡惟庸交通,结成党弊。及归廷用归,惟庸遣宣使陈得中密与设计,令林指挥将廷用船只,假作倭寇船只,失错打了,分用朝廷赏赐,却乃移文中书申禀。胡惟庸佯言奏林指挥过,朕责指挥林贤就贬日本。居三年,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国王兵,假作进贡来朝,意在作乱。其来者正使如瑶藏主、左副使左门尉、右副使右门尉,率精兵倭人带甲者四百余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已被诛戮,其日本精兵,就发云南守御。洪武十九年朕将本人命法司问出造反情由,族诛了当。

呜呼!人臣不忠者如此。且昔者天下大乱,有志有德者,全民命全民居;无志无德者,焚民居而杀民命,所过荡然一空。天下群雄以十数为之,其不才无志者,诚有七八。惟姑苏张士诚,虽在乱,雄心本智,为德本施仁。奈何在下非人,兄弟不才,事不济于偃兵。然而相从者父母妻子。当归我之时,各各见存。其余从诸雄者,十七八年间,日迁月播,略无宁息。以其妻之说,朝为己妻,暮为他人。之所有若此者,互相生离,后嗣不能立,父母不能奉。不几年,诸来从朕者,一夫之后,再无异居。妻室为之已有,男女岁为之生产,祖宗后嗣已立。

天下大定,守在四夷。其指挥林贤年将六旬,又将辅人为乱,致黔黎之不宁,伤生所在,岂不得罪于天人者乎?遂于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将贤于京师大中桥及男子出幼者皆诛之,妻妾婢之。

《大诰三编》是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初完成的,距离林贤被判处灭门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从时间上说可谓第一手资料,并属于正式的官方文献。对于案情的描述,仅仅介绍了内容,而没有详细阐述具体时间,给后世的分析带来很多混乱,此问题容后详述。但对于了解林贤的一些个人信息,以及与哪些事件产生联系还是有一定帮助的。

从文字中可以看出,林贤被杀时,年将六旬,反推过来,大约是公元1326年之后出生,与朱元璋年纪相仿。文中议论林贤“不忠”的时候突然提及张士诚,似乎表明林贤原本是张士诚手下,后来才归附朱元璋。以朱元璋的性格,即使是亲信尚且猜忌,更何况是归降之人?

林贤勾结陈得中抢劫日本使者船只,朱元璋因此将之贬居日本,若此事件属实,林贤的人品是十分卑劣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林贤劫持日本使者船只事件中,胡惟庸尚在人间,而且还上奏章指责林贤的过失。至于他是虚与委蛇故意唱黑脸,还是按照职责行事,另当别论。却显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林贤被贬日本的时间必然发生在洪武十三年(此年胡惟庸被诛杀)之前。具体时间的考证先放一放。先假设就是发生在洪武十三年当年,贬居日本三年的话,也只是洪武十六年,距离洪武十九年尚有三年。由此推理,从林贤被抓获到处死的时间间隔要超过一年以上。若仅仅是《大诰三编》中所介绍的相关案情,似也用不了那么长时间,那么对林贤的审讯过程,恐怕就是想尽千方百计罗织罪名的过程。

二、 日本使者归廷用船被劫事件

上一章节已经提到,林贤被贬日本的直接原因与日本使者归廷用船被劫有关,那么有必要对日本使者归廷用朝贡的情况进行考察。

《大诰三编》与《皇明四夷考》、《国朝典汇》的写法相同,均作“归廷用”。《太祖实录》卷一〇五作“圭庭用”或“庭用”。《明史稿》、《明史》作“圭廷用”。

根据日本方面的史料,此人当称为廷用文珪,是临济宗僧人,日本远江国(今静冈县西部)高园人,师从大林善育并承法嗣。1364年(元至正二十四年)入住京都宝福寺,为复兴寺院做出了努力。1370年(明洪武三年)日本北朝后光严天皇赐予“转法轮藏禅寺”的匾额,以示重视。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下文以“廷用文珪”称之。

根据中日双方的记载,廷用文珪于洪武九年(1376年)二月二十九日启程,于同年四月来到明廷朝见明太祖朱元璋。廷用文珪来明朝朝贡事件在《明实录》中只有这么一次。这一年胡惟庸担任右丞相。如果林贤打劫廷用文珪的船只发生在此年,那么他被贬居日本的时间要比上一章节所假设的时间还要早。距离洪武十九年更是相隔十年之久,那么《大诰三编》中所谓“居三年”的说辞就更站不住脚了。

这个前后矛盾的地方,后世的明朝官僚和学者也曾留意过,于是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来弥合其中的矛盾。

(一)万历年间,明朝行人司行人和刑科右给事中严从简写了一本关于明代邻近及有交往各国和地区以及边疆民族状况的著作,名为《殊域周咨录》,其中胡惟庸通倭部分如下:

(洪武)八年,日本又遣僧如瑶入贡,陈情饰非。上待之如前,命礼部移文,责其君臣。既又遣使臣归廷用入贡,有表文。诏宴赉之,遣还。是时,丞相胡惟庸谋不轨,欲召倭人为已用而无由。乘此机白于上,调金吾卫指挥林贤于明州备倭,阴遣宣使陈得中谕贤送归。廷用出境,谬指其贡船为寇,闻于中书,私其货物与赏赐。贤听其计。惟庸佯奏贤失远人心,谪居倭国。既而复请宥贤复职。上皆从之。惟庸以庐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贤,且以密书奉倭王借精锐百余人为用。王许之。贤还,王遣僧如瑶率倭兵四百余人助惟庸,诈称入贡,献巨烛。暗置火药兵器于烛内,包藏祸心。比至,惟庸已败。上犹未悉贤通于惟庸,仅发倭人云南守御。

《殊域周咨录》将廷用文珪(归廷用)朝贡的时间放在洪武八年之后,顺势涉及林贤劫持贡船之事,乃至勾结如瑶谋反之事,一气呵成。然而文中却莫名其妙地将如瑶入贡的时间放在洪武八年。并且模糊了其后几年中日本使者前来朝贡的记载。显然作者无法解释林贤从日本回来到以通倭谋反罪名处死相隔七年之久。只能是笼统地将相关事件罗列在洪武八年之下,模糊过去。

(二)嘉靖年间,浙江定海县生员薛俊奉知县郑余庆之命,编写《日本国考略》,在其《补遗》中列出林贤通倭的年表:

(洪武)十二年,遣使贡物,无表文,发三边安插。缘无表,以其私贡,不纳,发云南、川、陕安插。

十三年,遣僧入贡,亦无表文,仍发三边安插。

十四年,遣僧入贡,表有前来姓氏,悉放还国,通前二次取赴京,宴赏赐归。

十五年,遣使归廷用等入贡,时明州备倭指挥林贤交通枢密使胡惟庸,阴遣宣使陈得中设计擒廷用归贡船,为寇分其赏赐。移文中书奏其失,以林贤责贬日本。

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船一十八只寇金乡小濩寨,时温州平阳所守备把哨官军敌退,剿寇首五颗。

十九年,胡惟庸伪使取回林贤。林贤谪流日本三年,胡惟庸暗差庐州人李柱伪充中书,使彼取回,林贤就借其精练甲兵百余名,使僧如遥诈称朝贡献巨烛,内藏火药兵器,意怀不测。比至,胡惟庸预以不轨事露被诛。倭兵至,发云南守御。是年十月二十[五]日林贤典刑。

从这份年表我们可以看出新的端倪,作者在做一种尝试,希望给林贤案的经过列出一个比较清晰的年表。然而将廷用文珪访问明朝的时间放到了洪武十五年。如此一来,林贤谪居日本三年之后就是洪武十八年,距离他被处死的时间就比较接近了。

然而洪武十五年并无廷用文珪前来朝贡的记载,而况那时胡惟庸已死,即使发生劫持使者船只事件,也根本不可能是胡惟庸指使的。于是这个年表的破绽也是显而易见。

然而就是这份并不可靠的年表,却被当时的学者所接受认可,嘉靖年间的学者唐枢在《复胡默林论处王直》一文中,有:“洪武十五年,备倭指挥林贤令陈得中邀劫入贡归廷用资装,致生大衅,人心滋伪;此等事,不能料其必无。”一句。也是将林贤劫船之事放在洪武十五年。

由此看来,明朝人无法对林贤劫船之事,以及他后来谪居日本,三年后被私自招回之事做出合理解释。

如果林贤劫船之事确实发生在洪武九年,那么他谪居日本三年后仅仅是洪武十二年,这时胡惟庸尚在,那么“惟庸暗差庐州人充中书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可以解释通了,林贤是借着胡惟庸的关系,偷偷从日本潜回国内。然而后面所谓通日谋反之事直到洪武十九年才被查处,中间间隔了七年,又是怎么与如瑶藏主等日本遣明使联系在一起的呢?

三、 如瑶藏主遣明背景考察

如瑶藏主也是日本僧人,曾经作为使者向明朝朝贡,根据《明实录》记载,如瑶藏主访问明朝的时间已经是洪武十四年(1381年)七月。

如瑶藏主到底是代表日本南朝还是北朝访问明朝?抑或是受地方势力指派冒充使者?这个问题令许多人感到困扰。

按照《明实录》的记载,如瑶藏主是受“日本国王良怀”的指派。这可以说是谬误中的谬误。同一时期的日本并无天皇名为“良怀”,而有怀良亲王。他一度是日本南朝的实权派,曾经控制着九州岛博多地区与明朝政府进行交涉。然而洪武五年(1372年)的时候,怀良亲王已经被北朝方的九州探题今川贞世(了俊)击败,失去了博多地区的控制权。于此同时,明太祖派遣的使者僧仲猷祖阐和无逸克勤恰好在日本进行访问,并成功见到北朝的幕府将军足利义满。自此,日本北朝政权开始同明朝政府开展外交接触活动。洪武七年(1374年)明太祖接见了日本北朝的使者之后,已经明白怀良亲王不是日本的国王(天皇)。他开始将北朝持明院统的天皇看作日本正统的国王。

如瑶访问明朝的时候,明太祖命令礼部起草了两份文书,一份名为《设礼部问日本国王》,另一份名为《设礼部问日本国将军》。日本国将军显然是指幕府将军(征夷大将军)足利义满,那么“日本国王”是谁?难道说明太祖乃至明朝政府还糊涂地认为这个日本国王仍然是“良怀”吗?显然不可能。

问题出在哪里?首先来谈一谈这两份文书。所幸的是,这两份文书完整地保存到现在,不过有两种不同的版本,一种是《明实录》,另一种是《太祖御制文集》。通过比较发现,《明实录》的内容略有删改,而《太祖御制文集》中的版本当是交付如瑶的文书原文。

《太祖御制文集》版的《设礼部问日本国王》中无一字将日本国王称为“良怀”,可见负责起草文字的礼部应该清楚这个日本国王应该是持明(应该是北朝持明院统的天皇,当时的北朝天皇为后圆融天皇)。而负责编纂《明实录》的史官已经不清楚中间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仍然将此日本国王视为“良怀”,乃至于在怀良亲王死后数年,《明实录》中依然能看到“日本国王良怀”的名号。笔者认为,这是史官的错误,而并不是当时明朝政府的错误。

明太祖和明朝政府应该很清楚,如瑶藏主应该是代表日本北朝政府与明朝政府进行交涉的。

顺带要说明的是,廷用文珪也同样是代表日本北朝政府前来朝贡的,但是《明实录》中也同样误以为是“日本国王良怀”派遣来的,这个错误自然不能算到明太祖的头上。

根据吴晗先生的考证,洪武六年的时候明太祖就已经把日本列为不征之国。然而日本北朝幕府的态度与怀良亲王相比并无多少改善,于是明太祖还是时不时地将战争挂在口头上进行恫吓。礼部还打算派遣专人负责去质询如瑶藏主此行的真实意图:

今年秋,如瑶藏主来陈情,餙非我朝,将军奏必贪商者,将欲尽诛之时,我至尊弗允,旨云:彼若是,此即施刑,岂不小人无辜?况隔沧海之远,福善祸淫,鉴在高穹,吾中国虽不强盛人,非侮甚,安敢违帝命而扰生民者乎?本部既听德音,专差人涉海往问如瑶藏主之来,果贪商假名者欤?实使为国事而劳者欤?

由此可见,明太祖对如瑶藏主之行是非常怀疑的。但是这也仅仅是外交上的怀疑,却根本不涉及与胡惟庸和林贤之间的关系。但是如瑶藏主此次访问明朝之行,事后却被扣上刺驾未遂的罪名。

如瑶藏主是否再次访问明朝,《明实录》中已无记载,但是日本方面的史料却有其他的记载。

《南方纪传》:元中元年春,帝遣使僧如瑶于大明。

《樱云记》:元中元年(北京至德元年)春ニ至テ帝詔シテ僧如瑶ヲ太明ヘ使ス

《南朝编年记略》:元中元年三月,是月,诏令僧如瑶遣大明结邻好,而如瑶赴彼土之后不归朝。大明国丞相胡惟庸企反乱,如瑶与亦同之。问与彼土,被诛,后日有沙汰云云。

元中是日本南朝后龟山天皇的年号,元中元年为1384年,即洪武十七年。这三份资料是站在南朝立场上记录的,但是这一时期日本南朝的势力已经萎缩到极至,不大可能向明朝派遣使者。而且如瑶应该是代表北朝方的使者,所以笔者认为资料中的“帝”不可能是指南朝方的后龟山天皇,而是指北朝方的后圆融天皇。《南朝编年记略》记载较详,如瑶此次访问的时间是三月,显然不可能是洪武十四年七月那次来访的误记。

如果此记录没有问题的话,似可表明如瑶藏主的最后命运:

当他于洪武十七年再度踏上明朝国土的时候,被明朝政府逮捕,并责问其洪武十四年与林贤密谋造反之事,被判死刑,手下使者被发配云南充军。

四、 林贤案年表再推定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大体勾勒出林贤案的轮廓:

林贤在洪武九年之前任明州卫指挥,在此期间可能与胡惟庸之间有所往来。洪武九年林贤因劫持日本使者船只事件被责罚谪居日本三年。洪武十二年左右被胡惟庸私自派人招回,也就是说,林贤可能是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隐姓埋名从日本回到中国,但并没有勾结日本谋反。洪武十三年胡惟庸被明太祖诛杀,并且开始大肆搜捕胡惟庸一党,林贤大概在洪武十四年之后被捕,由此明朝有关机构开始罗织罪名,历经数年,始与如瑶藏主牵扯到一起。洪武十七年,如瑶藏主再度向中国朝贡,遭抓捕,如瑶藏主本人被判死刑,随行人员充军云南,但人数不详。洪武十九年,林贤案审结,林贤本人被凌迟处死,全家男性被杀,女性沦为奴婢。

上面的内容带有推理性质,下面将林贤案年表排定如下,以便参考:

洪武五年,九州探题今川贞世击败怀良亲王控制博多。同时期来访的明朝使僧事后将日本南北朝政局告知明朝政府。

洪武六年,朱元璋将日本列为“不征之国”。

洪武七年,朱元璋已经认识到“良怀”并非日本正主。开始与日本北朝政府接触。

洪武九年,廷用文珪代表日本北朝政府与明朝交涉,《明实录》误为“日本国王良怀”所遣。指挥林贤与宣使陈得中勾结,假借打击倭寇的名义洗劫廷用文珪的船只。胡惟庸上奏指责林贤之过。朱元璋责罚林贤流放日本。

洪武十二年,胡惟庸差遣庐州人李旺以中书宣使的名义将林贤从日本接回,目的不明。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被诛杀。朱元璋开始大肆追查胡党。林贤大概在此后某年被捕,具体年份不详。

洪武十四年,如瑶藏主代表日本北朝访问明朝。《明实录》亦误为“日本国王良怀”所遣。朱元璋命礼部起草《设礼部问日本国王》、《设礼部问日本国将军》责问日本北朝君臣。

洪武十七年,如瑶藏主再度访问明朝,被论及洪武十四年之事,遭诛杀,随行人员充军云南。

洪武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林贤一家被判决处死。十二月,朱元璋颁布《大诰三编》,阐述林贤胡党案经过。

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朱元璋颁布《祖训》定稿,在“日本国”旁添加小字注释:“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胡惟庸通倭案遂成铁案。

 

 

参考书目

《明史》

《明实录》

《大诰三编》

《太祖御制文集》

《皇明经世文编》

《吴晗史学论著选》

日本《史料综览》 

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

明•薛俊《日本国考略》

《宋濂与日本》:http://www.zdrbs.com/bbs/showtopic.aspx?topicid=1&onlyauthor=1

陈小法:《明初祖阐、克勤使日缘考》:http://www.zdrbs.com/bbs/showtopic-5.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