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出举制的变质

真田豪/编译


本文译自宫原武夫先生《日本古代的国家和农民》一书的第二部《古代国家和出举》的第七章《公出举制的变质》,建议与之前所译《私出举稻的存在形态》一文同时阅读,应该会更有利于理解。

 

一 引子

律令国家对于班田农民贷与公出举稻的政策,有着劝农和收夺两重特点,关于这一点,战前的泷川政次郎(注1)、田名网宏(注2)、北山茂夫(注3)等诸位学者都有过精彩的论述。但是,大多只是侧重于公出举制劝农政策的一面,对公出举制的成立过程议论较多,而对于其解体过程研究较少。本文则试图从劝农政策变质的侧面来探讨一下公出举制的解体过程。

一直以来,关于公出举的变质,有八世纪"租税化"、九世纪"地税化"等说法。出举的租税化,有以天平十七年公廨稻出举成立为划分点的说法(注4),也有以宝龟四年开始强制贷付为划分点的说法(注5)。而出举的地税化,则有以人别赋课转为反别赋课为划分点的说法(注6)以及停止本稻贷付而利稻单独率征制形成地税化的说法(注7)。


以上学说的共同点在于将公出举制的税制特点加以强化,而淡化(或者说轻视)其劝农政策的一面。结果是注意到九、十世纪出举本稻征收利稻发展为返举引起"里仓负名"的利稻率征制,以此考察税制的变质,而对于律令国家劝农机能的变质研究较少。

 

所幸的是,石母田正先生察觉了这一点,提出出举的特征在于种稻的贷与(劝农)和利稻收夺两方面机能的结合,日本古代国家的特征在于国家利用出举制直接控制和影响农民的再生产。国家对于农民再生产的把握和解体,是古代国家和农民关系的重要素材,以此为基础我们试着进行以下考察。

 

二 返举

一直以来,九世纪以后公出举制的变迁中出举稻的赋课基础由人别赋课转为反别赋课的问题就引人关注。村井康彦先生(注8)从史实中提出"里仓负名"之说令人注目,这有助于我们了解公出举制的历史。本来正仓收纳的出举本稻由百姓私仓(里仓)收纳,正仓贷付本稻后每年征收借主(负名)利稻而已,这就是所谓的"里仓负名"。有力百姓介入公出举的运营最终导致了公出举制走向衰亡。本稻的循环前提在于每年收纳利稻,这也是出举制的本质,而赋课基准由人别向反别的变化,不仅是出举制手续上的变化,也直接导致利稻的单独征收引起出举的地税化。以上是村井康彦先生的看法,也就是说,村井先生认为九世纪末的"返举"引起了这样的变化。

本人赞同村井先生对于里仓负名意义的看法,而对于返举则认为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村井先生认为返举起于八九六(宽平八)年,而事实上返举在此前八十年即八一五(弘仁六)年就已经存在了。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出举的反别赋课化。

返举第一次见诸史料,是在《日本续纪》的八一五(弘仁六)年十二月乙丑之敇中:

但有返举虚纳,欠负未纳,而得公廨之类,准法科附。

紧接着,《三代实录》八六二(贞观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诏中也有提及:

返举虚纳,何国不然,未纳未进,诸郡皆是,虽频下格制,务加催督,而日不如古,弥以过甚。

可见返举是九世纪普遍存在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八九六(宽平八)年菅原道真的奏状就很能说明问题,《本朝文集》二十八及《菅家文草 卷第九 奏状》中均有记载:

假令或国有百万之正税,其见所勘收者五十万。其遗五十万,是返举也。收纳之日,其返举之物,只出利稻不出本稻,使留在民身。是又明年为返举者也。如是之例,历年已久,不可忽变。

据此可知,弘仁年间的返举也是其返举之物,在收纳之日只出利稻不出本稻,使留在民身。

返举与虚纳往往同时出现,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本应收归正仓的本稻并没有被收纳。《三代格》八七三(贞观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条有如下记载:

或被诱郡司税长,以蒿为稻,或见赂富饶百姓,以虚为实,徒有入札之名,遂致欠负之弊。

国司以下实际负责出举的是郡司和税长,富饶百姓等有力农民与之勾结,以蒿草代替应该返纳的出举本稻,从而使实际返纳与帐簿上的返纳不符,造成"虚纳"。更糟糕的是在国司的默许下,出举的利稻也存在虚纳的情况。公廨出举的利稻虚纳会造成本国的收入减少,正税出举利稻的虚纳则造成国衙难以完成对中央的贡纳。

以蒿芥代替出举本稻收纳正仓,从十世纪尾张守藤原元命的例子就可见一斑。藤原元命以"见稻(本稻)"为"加举稻"进行出举,征收利息(即"率稻"),而以"蒿芥秕恶"为"件见稻"。

《三代格》八七二(贞观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条指出国司"或身受赂遗,多致虚纳",造成返举不断增加,而推进返举虚纳的主体则是郡司、税长和富饶百姓(有力农民)。十一世纪初的史料多见"返举之帐"(注9),记载其"入札之名",而这些应该与国司贪图征收利稻有关。

返举导致国衙正仓内颖稻不足,乃至产生空仓或是被蒿芥之类所充填。我们知道,颖稻是劝农的必要条件,颖稻的不足使劝农的主体由国司、郡司、税长转化为有力农民。八世纪时国司有春夏二季巡视领内出举情况的惯例,即国司每年春季在领内巡视郡司、税长的种稻贷与情况,而在夏季则监察组织耕种情况。这本是保障律令国家所推行的公出举能切实确保班田农民再生产的大事,然而九世纪后却渐渐流于形式。

九世纪后,返举的盛行导致国衙正仓以本稻出举之外,有力农民也介入了律令国家班田农民的再生产过程。返举,使本来劝农和收夺相结合的公出举制产生变化,利稻的收夺仍然由国家控制,而劝农机能却为有力农民所替代。有力农民以私出举为收夺手段发展自己,客观上却在劝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返举,不仅引起律令国家劝农政策的重大变化,也直接导致律令财政的重大变化。

 

三 赋课基准的设定

八世纪律令所规定的公出举制,并不是单纯的税制,与调庸杂徭性质不同。相比之下,调庸杂徭有以下特点:

1)是赋役令所规定的;
2)国家独占、拥有排他的征收权;
3)与人民意志无关,强制性征收;
4)按一定的赋课基准征收,有租税的特征。

而公出举制则有以下特点:

1)是杂令所规定的;
2)出举利稻的征收(出举权)不仅国家拥有,私人亦可拥有;
3)国家(具体来说是国郡司)与人民是基于“两情和同”的契约来征收利稻的;
4)赋课基准并不固定,有发展变化。

也就是说,公出举本来并不是纯粹的租税,而是有劝农和收夺双重意义的官方的契约收入。公出举具有杂税意味,则是在禁止私出举并具体设定赋课基准的十世纪《令义解》中。

公出举的赋课基准,泽田吾一先生(注10)认为是以人口数(课丁数)为基础,然而村井康彦先生却以各国出举稻的总额来进行反推,指出这是对史料的误解(注11),田名网宏先生也对此提出异议(注12),指出赋课基准应该是以所有田的面积多少而定。

其实从泽田吾一先生所著书名可以很容易判断,他主要是以奈良时代为研究对象,并以此提出人口数(课丁数)为基准的主张,并没有否定此后出举会以所有田面积为赋课基准。与之相对,田名网宏先生是以整个出举制为研究对象,对其产生、发展到衰退进行全面探讨,而他提出的田积基准说,主要是以平安时代的史料为论据所得出的,并从班田制下人口与所有田面积的矛盾出发认为泽田吾一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

吉田晶先生受泽田吾一先生人口基准说和田名网宏先生田积基准说的启发(注13),提出公出举的赋课单位奈良朝是人别,而九世纪后先进地带转化为段别的观点。事实上,从八世纪的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最初的确是以人别作为赋课基准。

《续日本纪》天平六年五月戌子条有如下记载:

(前略)父负物征不知情妻子、子负物不知情父母者(下略)

据此推断,当时的出举是以个人为对象,并基于自愿原则的。也就是说,执行“凡出举,两情和同”原则,订立契约。

薗田香融先生则以天平十一年备中国大税负死亡人帐为例(注14),指出天平期的人别贷付有转化为土地别赋课的趋势。两位学者的研究较好的诠释了公出举的赋课基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妨深入一点进行探讨。

天平时期的史料中,公私出举的契约都是以当事人一方的个人名义订立的,所不同的是以“人别何束”为赋课基准。“人别何束”是怎么回事呢?以史料记载的备中国为例,“人别何束”的赋课基准具体来说就是公出举的契约当事人为农民个人,而以反别五束为贷付额。也就是说,虽然还是以个人为对象,但已经将赋课基准由人别转为反别了,以贷付者所有田的面积来计算(比如备中国就是每一反土地五束)。

可以看出,虽然八世纪公出举由人别赋课转化为反别赋课,但公出举“两情和同”的契约性质并没有改变,农民与国家之间以公出举的形式签订契约。但到了九世纪,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八O七(大同二)年东山道诸国就是一例,《类聚国史》记载当年九月二十八日,东山道观察使安倍朝臣兄雄的奏言:

当道诸国正税公廨,准户口数增减为举。

与之相似,《三代格》大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条有如下记载:

凡出举正税者,总计国内课丁,量其贫富,出举百束以下十束以上,依差普举,不须偏多,各为二春夏均给,并对捡班给不许诈冒。

“百束以下十束以上”,这样的基准并不以农民意志来决定,而是带有强制性,与以前的“两情和同”大不一样,虽然从春夏均给上看,仍然存在着劝农的考虑。

东山道的人别赋课,与弘仁式、延喜式“凡出举官稻者,皆据人多少”的规定相符,这也应该是当时诸国的普遍状况。

十五年后,与东山道人别赋课不同的反别赋课出现在了河内国。《类聚国史》八二二(弘仁十三)年十二月甲寅条记载:

又河内国,诸家庄园,往往而在,土人数少,京户过多。伏望不论京户土人,营田一町者,出举正税三十束云云,许之。

很明显,这是以町别三十束为基准进行贷付。

《三代实录》记载八八一(元庆五)年三月十四日肥前国“准之筑后国例,不论前司浪人,准营田数,班给正税”。《三代格》记载八九四(宽平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纪伊国“不论土浪贵贱,准耕田数段别五束以上,班举正税”。从十世纪的相关史料中可以看出,相同的情形还发生在播磨(注15)、山城(注16)、大和(注17)等国,换句话说,实施段别赋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即赋课基准从个人转为其所有田的面积。

公出举的段别赋课所带来的影响最直接的不仅表现在强制性上,还在于对贫穷农民的排斥。因为只有富豪农民才有实力确保交纳出举稻的利稻,而贫穷农民往往不能。

关于这一点,《三代格》八九四(宽平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条就很能说明问题:

伏寻由绪,总依民不堪躬耕,沽却口分田也。方今良田多归富豪之门,出举徒给贫弊之民,收纳难济,官物自失,因斯承前国吏等,准量田畴之数,班举买耕之人。

一方面是口分田“沽却”,出举难以获得回报的贫弊之民,另一方面是买耕良田,拥有大量土地的富豪之门。针对这样的情形,国司从维持律令财政的方面考虑,自然会选择避开贫穷农民,而出举本稻给富豪农民。公出举的段别赋课,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国司这样进行选择的结果。

《三代实录》八八一(元庆五)年三月十四日肥前国解文则揭示了另一个重大的转变:

秩满解任之人,王臣子孙之辈,结党群居,同恶相济,终以陵轹百姓,夺佃粮。不受官稻,出举私物,收纳之时,好妨公事。欠负之源,自此而出。

“秩满解任之人,王臣子孙之辈”和“前司浪人”那样,都是“准营田数,班给正税”的富豪农民(有力农民),然而他们却“不受官稻,出举私物,收纳之时,好妨公事”。贫穷农民既然难以获得公出举,为了维持生计,自然只有选择到富豪农民那里私出举,如此佃粮也就很自然的为富豪农民所夺,在公私出举两重出举关系之下,富豪农民几乎完全掌握了再生产机能(劝农机能)。

国司对于富豪农民以段别赋课的办法公出举,而富豪农民则将班给的官稻转而以私出举的方式贷给贫穷农民。国衙与富豪农民之间的公出举,富豪农民与贫穷农民之间的私出举,这样的二重出举关系得以形成。

公出举的段别赋课,导致了二重出举关系的形成,上文所述肥前国的情形并不是个别的特例,而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公出举排斥贫穷农民,而以强制性的形式对富豪农民进行出举,与之相对,贫穷农民难以通过公出举获得再生产必要的原料,几乎是必然的只有选择从富豪农民那里私出举。可以想见,随着段别赋课的推行,私出举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这也是私出举虽然被屡次禁止但却难以杜绝的根源所在。

总之,八世纪时律令国家本着劝农和收夺双重机能的公出举,是在“两情和同”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赋课基准获得契约收入。到了九世纪,公出举的赋课基准转为段别赋课,这样一来公出举就演变为律令国家与富豪农民之间的事情,劝农机能变得低下,收夺机能日益突出。公出举制变质所带来的结果,是贫穷农民必须依靠从富豪农民(有力农民)处私出举来进行再生产,八世纪公出举的劝农机能到了九世纪不得不转而依靠私出举来实现。在这一点上,与我们前文所说的返举有共通之处。

 

四 小结

九世纪初弘仁年间近畿、九州等地域发生公出举的段别赋课和返举的意义究竟何在呢?让我们试着来总结一下。

段别赋课排斥贫穷农民而以富豪农民为对象,从而弱化其劝农功能而强化了收夺功能。至于返举,由于公出举的本稻被郡司、税长、富豪农民的私仓(里仓)所留,国衙只能收纳利稻。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公出举产生变质,国家通过每年春夏两季贷与原料从而把握农民再生产的体制开始崩溃。

与律令国家和富豪农民间的段别赋课所并行的是富豪农民与贫穷农民间的私稻出举,公出举的本稻由于返举而被纳入私仓,成为私出举稻的重要来源。从《类聚国史》七九九(延历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条对私稻出举禁止令的缓和变通,到《三代格》八一九(弘仁十)年五月二日条记载的公私出举钱的利息限制令,以及同书八九五(宽平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条再次重申的私稻出举禁止令,无一不透露出公出举与私出举共存体制的存在。以所拥有的数量庞大的积谷为基础,富豪农民开始私出举活动,律令时代针对贫穷农民的劝农机能因此转而由其所掌握。

石母田正先生认为,食料和种子等农料通过出举为首长层所囤积,从再生产这一农民生存的必要条件上看,贫穷农民对首长层的依存关系日益增强(注19)。

九世纪后经营良田的富豪农民,通过私出举,逐步使贫穷农民对律令国家的依存关系转为对其的依存关系。九世纪时贫穷农民的生产条件与八世纪时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到了十世纪,郡司百姓等之所以能展开对国衙的斗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这种依存关系的转变。

总之,九世纪后公出举制由于返举和段别赋课而发生质的变化,进而引起律令国家劝农机能的丧失。大山乔平先生更进一步指出这正是中世领主掌握劝农机能的前提所在(注20)。

 

 

注1: 泷川政次郎《律令时代的农民生活》。

注2: 田名网宏《出举制之社会史的意义》(见《社会经济史学》)。

注3: 北山茂夫《奈良的政治和民众》。

注4: 北山茂夫先生在《公出举稻制的税制及其强力的转化》一文中认为为防止庶民逃避课役引发国库制的危机,而在天平十七年确立公廨稻制。村尾次郎先生不赞同北山茂夫先生的观点,他在《官稻出举租税化的过程》一文中提出国库的朽腐并不是天平十七年公廨稻出举形成的主要原因,出于增加正税使国库富足,满足民间更大需求的考虑才是主要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都将公出举租税化的划分点定在了天平十七年。

注5:田名网宏先生指出,公出举租税化的要因就在于强制贷付,从《宁乐遗文》记载宝龟四年的太政官符可见一斑。佐藤宏一先生在《公出举制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也注意到了宝龟四年的“强贷穷民”这一点。

注6:公出举稻的赋课基准,从八世纪的人别转化为九世纪的反别,从而引起出举的地税化,村尾次郎先生在《律令财政史的研究》,薗田香融先生在《律令国家的基础构造》一书中均有论及。

注7:见村井康彦先生《公出举制的变质过程》(收于《古代国家解体过程的研究》一书)。

注8:同注7。

注9:《北山抄》第十、古今定功过例,提及纪伊守大江景理和橘仪怀“返举之帐”的问题,《御堂关白记》一OO四(宽弘元)年也有记载。

注10:见泽田吾一先生《奈良朝时代民政经济之数的研究》。

注11:同注7。

注12:同注2。

注13:见吉田晶先生《田堵的成立》。

注14:同注6。

注15:见《三代格》昌泰四年闰六月二十五日官符。

注16:见《类聚符宣抄》天历二年八月二十日官符。

注17:见《类聚符宣抄》天历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官符。

注18:见吉田晶先生《八、九世纪私出举问题》和户田芳实先生《日本领主制成立史的研究》。

注19:见石母田正先生《日本的古代国家》。

注20:见大山乔平先生《日本中世的劳动编成》(收于《日本史研究》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