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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时代的礼讼与君统、宗法诸问题

朝鲜时代的礼讼与君统、宗法诸问题

学术期刊>中国文化研究>2003.3 彭 林 提 要 礼讼是指在宗法制度下,因王位继承者的嫡庶、丧服的等差、宗室勋戚的封号等礼仪问题所引起的争讼。朝鲜后期频繁发生的礼讼事件,与党派斗争交叉纠结,对社会政治不断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依据宗法理念和相关史实,分析了元宗追崇、己亥服制等礼讼事件在君统、宗法等问题上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朝鲜 礼讼 丧服 宗法 君统 嫡庶 所谓礼讼,是指在宗法制度下,因王位继承者的嫡庶、丧服的等差、宗室勋戚的封号等礼仪问题所引起的争讼。在古代中国历史上,礼讼的现象时有所见。朝鲜王朝的性质与中国相同,但礼讼频繁与激烈的程度却远远超过中国。17 世纪以后,朝鲜王朝围绕着仁祖反正、追崇元宗、孝宗册封为世子、景宗的元子定号、仁显王后复位、世子景宗的废立、肃宗建储等关涉礼仪名分的事件,纷争迭起,久讼不息,造成已巳换局、甲戌换局等一连串政治危机,酿成大范围的血腥诛杀,成为朝鲜时代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礼讼的本质是什么? 本文试图从理论上作一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 一、追崇元宗 宣祖(1568 —1608 在位) 继位不久即面临建立王储的危机:元配懿仁王后不能生育,继妃金氏也无子嗣。1575 年,恭嫔金氏生下一对孪生兄弟,即临海君和光海君,临海君为兄,光海君为弟。其后,仁嫔金氏先后生下义安君、信城君、定远君等三子。可惜恭嫔金氏、仁嫔金氏均非嫡配,故所生之子只有庶子身份。如此,宣祖没有嫡子可以作为王储,只能在庶子中择立太子。按照宗法原则“,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道也”①;“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均以德,德均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②。 临海君是长庶,理应被册立。但宣祖一心希望自己偏爱的光海君入承大统。 1592 年(壬辰) 6 月11 日,宣祖决意册封光海君为世子。由于朝鲜与明朝有宗藩关系,故册立世子必须得到明政府的批准。鉴于宣祖违背册立世子的原则,废长立爱,故明朝礼部以“继统大义,长幼定分,不宜僭差”, ③ 不予批准。其后,明辽东巡按御使李时慈发出咨文,指责宣祖擅自册封次子光海君。甲午(1594) 、乙未(1595) 两年,宣祖“屡遣使请 ------------------------------------------------------ ①《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②《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③ 《明史·外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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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于明朝,而礼部每以越次,据礼不许”①。丙申(1596) ,宣祖强行宣布禅位于光海君。 辛丑(宣祖34 年,1601) 和壬寅(宣祖35 年,1602) ,朝鲜两次奏请明朝礼部,请“亟封世子,以定国本”,均被礼部驳回。甲辰(宣祖36 年,1603) ,宣祖又派遣李廷龟等上奏礼部,请求早封世子“以镇人心”,再度被驳回。丙午(1606) 春,继妃金氏生下一子,即永昌大君,永昌大君有嫡子的名分和继统的资格,从而使事态愈益复杂。 1608 年(明万历三十六年) 2 月1 日,宣祖薨,光海君“自称署国事,遣陪臣来赴,且请谥。帝恶其擅,不允”②。次年,光海君宣布继位。面对既成事实,明政府才下诰命,封光海君为朝鲜国王, “卑承先绪”③。光海君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残杀对其构成威胁的诸子,并且频繁兴起所谓“谋逆”案,杀戮与其不合的大臣,成为朝鲜史上有数的暴君。 1623 年(癸亥) ,被光海君幽囚十余年的仁穆大妃脱离危境,并成功控制局面,乃颁教书,历数光海君“灭天理、蠹人伦,上以得罪于宗社,下以结怨于万姓”④ 的滔天罪恶,宣布废除其王位。而王位的继承人再次成为问题。当时,宣祖的六个儿子,除光海君之外,其余五子均已去世,而且除定远君有一子之外,均无子嗣, 无奈,遂以定远君之子(即仁祖) 入承大统,史称“仁祖反正”。 仁祖反正之初,就发生了“元宗追崇”事件。所谓追崇,就是君主为自己未曾践位登基的父祖追赠封号,并祭以帝王之礼。追崇之礼至迟出现于中国商代。由殷墟甲骨文可知,商人祭祀商汤之前上甲微等六位先公的规格,与成汤以后诸王等同,当是成汤王天下之后所为⑤,是为追崇先祖之权舆。至殷周之际,“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孔子称赞云:“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⑥ 大王、王季乃文王之祖、父,在世时未曾登天子之位,但周公追封之为王,其余先公也得以享有天子之祭,孔子认为孝莫大焉,故后世帝王纷纷效法周公故事,或称追赠,或称追封,以光宗耀祖。朱熹最早使用“追崇”一词来表述这一追赠封号的礼仪⑦,后代遂沿用朱熹之说,称之为追崇礼。 1626 年,仁祖私庙致祭,祝文开头应该如何称呼生父定远君? 从宗法原则而言,仁祖继承宣祖之位,犹如过继于宣祖,不得再以本生之父为父,而只能以叔父相称。但仁祖认为,自己是宣祖之孙,以孙继祖,其间空阙父亲一位,若能为其生父定远君加赠某一名分,追封为元宗,使之成为宣祖在宗法上继承者,即可将君统体系理顺。朝臣李贵等极力逢迎仁祖之意,声言:由于光海君被废,永昌大君、临海君、义安君、信城君等都先于定远君而亡,且无子嗣,因此,定远君自然就是宣祖的长子,有继位的资格。 但朝臣中不乏反对追崇元宗者,双方争执不下。仁祖将此事交由大臣和儒林讨论,而 —————————————————————————————————— ①《燃藜室记述》卷十八《, 光海嗣位》。 ②《明史·外国一》。 ③《光海君日记》卷十七,元年六月辛亥条。 ④《仁祖实录》,元年三年甲辰条。 ⑤参阅: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载《观堂集林》卷九,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年;于省吾《释自上甲六示的庙号以及我国成文历史的开始》,载《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 年。 ⑥《中庸》。 ⑦ 《中庸集注》:“周公成文、武之德,以追崇其先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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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依然不能归于一尊。最后,礼曹折衷两说:“称考而不加皇字,称子而不加孝字。”① 但是“, 皇”和“孝”字都是形容词,加与不加,无关宏旨。关键是称定远君为考,仁祖自称为子,则依然是以定远君为父,大悖于宗法原则。 作为儒臣,金长生和朴知诫同被调往宫中征询意见,而两人所论,截然不同。金长生站在维护宗法原则的立场,反对追崇元宗:“礼,为人后者为之子。至于人君,则虽兄之继弟、叔之继侄者,皆有父子之道焉。”② 认为君王可以隔代直接继承,由于君王的世系是按照昭穆来计算的。继位者与前任君王必然有君臣关系,根据“臣子一例”的原则,为臣就是为子,宗法上的君臣等同于父子。既为昭穆,势同父子,而不得再宗其私亲。宣祖和仁祖虽然中隔一代,但在君统上已经形成父子关系,中间不存在考位空阙的问题,故完全不必追崇元宗。金长生指出,仁祖既已入承大统,而祭文又称本生之父为考,就会出现“二本”的窘境,其后果必然导致伦序的淆乱,这正是宗法的大忌: 盖圣上之于宣庙,虽是亲孙,而既升大位,上接宣庙之统,则名号、伦序更无可议。 若如议者之说,而既继大统又考私庙之亲,则是不专于正统,而为二本之嫌。其为害礼乱伦,不亦甚乎! ③ 根据“天无二日,土无二王”④ 的原则,丧无二斩,庙无二主,人的一生只能服一次斩衰,或为生父,或为所后者,二者不得兼有。金长生云:如果按照礼官称本生之父为考之说行事“, 欲以考与子定为称号。既定之为父子,则必为三年丧。岂有入承大统而为私亲服三年之理乎!”⑤ 朴知诫支持追崇,认为无论王室还是士庶,继统时都不能缺少祢位(父位) ,仁祖必须通过追尊元宗来填补祢庙之阙“, 元宗早世,仁祖嗣位则追崇元祖,以承宣祖之统,有何不可乎”! 并认为为继统之君服斩,与为本生父母服斩,并非“二斩”: 故既为人后,则不可复为本生父服斩。至如高曾祖父凡正统之亲,虽代数之远,皆是一气也。故既为父斩衰,而父卒复为祖斩衰,祖卒复为曾祖斩衰。则凡为斩衰者, 虽曰有三四,亦非贰斩之类也。受国于祖而为祖后者,父虽未为君,犹为父服斩之说,载在圣经贤传。则为祖后而主祀于祖庙者,父虽未为君,复为祢庙之主祀,有何嫌于二主乎! 丧既斩衰,则庙当主祀,其义一也。为人后者之为本生父母也,丧不服斩,降为期年,而与伯叔父母同,则其所以不亲主祀者固宜矣。若孙之受国于祖,则其于父也,丧无降杀之节,而不改斩衰。岂有服斩而不亲祀之理哉! 丧虽斩衰,亦非贰斩,则庙虽主祀,亦非二主矣。不自主祀,而使人为之,则名虽为子,而实非所以尽孝子之道矣。⑥ 朴知诫连篇累牍地撰文,以《章陵追崇疑礼辨》五篇、《金沙溪书辨》、《又辨金沙溪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燃藜室记述》卷二十二,元宗。 ②《沙溪全书》卷一《, 论私庙亲祭时祝文属号疏》。 ③《沙溪全书》卷一《, 论私庙亲祭时祝文属号疏》。 ④《礼记·曾子问》孔子语。 ⑤《沙溪全书》卷一《, 论私庙亲祭时祝文属号疏》。 ⑥ 《潜冶集》卷七《, 章陵追崇疑礼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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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①,专与金长生等论难;另有《郑副学八条答辩》、《又辨郑副学论丧礼札》②,专与另一位反对追崇的官员郑经世辩难;又有《张大宪典礼问答辨》、《尹左相、申右相札辨》、《赵参奉疏辨》、《父子大经辨》、《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解》③ 等,专与张维、尹 、申钦、赵相禹等人论难。 更有甚者,敬陵参奉李义吉上疏云:“夫宗庙何为而设也? 为父祖曾高也。凡所谓父、所谓祖者,皆主殿下之身而言也。则殿下之宗庙,为殿下之父祖曾高而设也。以殿下之父而不得入殿下之宗庙,天下有是理哉!”④ 朴知诫、李义吉等认定,定远君不仅是仁祖的生父,而且在宗统上也有父子之义。为人后者与为祖后者对生父之礼是两回事,后者可称考称子,是服斩衰的父子关系,故仁祖应当主持定远君的祭祀,并将神主祔庙。 仁祖四年(1626) ,追崇元祖的争论尚未结束,仁祖的生母启运宫具氏丧,由于仁祖与本生父母的称谓没有确定,仁祖如何服丧遂成为问题。如果追崇元宗成功,则仁祖的丧服应为齐衰三年,仁祖坚持此说。而李元翼、尹坊、申钦 三位正丞和礼曹判书金尚钦等反对此说,认为启运宫具氏不过是大院君夫人,仁祖的丧服必须降为齐衰不杖期。金长生指出,仁祖的父亲只能是宣祖,而定远君不过是叔伯父,因此,为定远君的配偶服丧,就只能按照《仪礼》“为人后嗣者为本生父母穿不杖期服”的规定服不杖期。张维折衷两说,主张服齐衰杖期。 于是,仁祖与臣僚就三年丧、杖期、不杖期等三种意见展开激烈论争,连太学、私学的学生,以及地方的儒生也都裹挟其中,朝野舆论以反对三年丧为主流,仁祖无奈,被迫服齐衰杖期,但心有不甘。 1631 年,仁祖再次表示了追崇元宗的立场,朝臣依然坚决反对,双方陷入僵持状态。 鉴于明朝政府对朝鲜的奏请一般都会表示同意,仁祖就追崇元宗问题向明政府上奏疏,得到明朝政府的批准,从而封住了反对者之口。1632 年5 月,仁祖追尊元宗,设置别庙,并将别庙的神主合 宗庙,长达十余年的元宗追崇之讼终告结束。 ————————————————————————————————————————————— ①均见《潜冶集》卷七。 ②均见《潜冶集》卷八。 ③均见《潜冶集》卷九。 ④《燃藜室记述》卷二十二《, 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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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己亥礼讼 显宗朝(1660 —1674) 发生过两次礼讼,第一次出现于己亥年(1659) ,孝宗薨,围绕着孝宗之母慈懿大妃如何为之服丧的问题,朝中出现争讼,史称“己亥礼讼”。 仁祖的长嫡是昭显世子,未及即位而殁;孝宗是仁祖的次嫡,孝宗的生母仁烈王后早死,继母是慈懿大妃。根据《仪礼·丧服》的规定,母为嫡长子服齐衰三年之丧, 为众子服 年之丧。但是,孝宗不是嫡长子,但却已承重、进入王统;作为孝宗继母的慈懿大妃应该如何为孝宗服丧? 朝鲜礼典《国朝五礼仪》没有相应的条文可以依据,朝中官员或主齐衰三年之丧,或主期年之丧,莫衷一是。 领议政郑太和、左议政沈之源、领敦宁李景(百大百) 、延阳府院君李时白、完南府院君李原渊、领中枢元斗杓等认为“考之时王之制,似当为期年之服”⑤。服制事大,为慎重见,礼官征询宋时烈的意见。宋时烈1607 —1689) ,号尤庵,字英甫,朝鲜时代著名学者,金长生的弟子。宋时烈赞同“期年服制”说,因为孝宗虽已承重,但并非以嫡长子的身份继位,在伦序上依然是次嫡。因此,慈懿大妃为之服丧,不能超过 年。 大司宪尹镌上疏指责宋时烈不知士庶之礼与王朝大礼的区别,只知有长少之序而不 ———————————————————————————————— ⑤ 《燃藜室记述》卷三十一《, 己亥慈懿大妃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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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宗庶之大分,指责宋时烈自入于无君之域,犯下了乱统坏礼之罪,他引《仪礼·丧服·斩衰章》贾公彦疏“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子立之,亦名长子”之语为据,认为大王大妃当服斩衰三年。他批评宋时烈尹镌举《丧服》郑玄注“立第二嫡子,亦名长子” 之说,证明嫡长子早死,第二嫡子继位,也可以称为嫡长子。仁祖以孝宗为嗣,恰好符合郑玄所说的原则。孝宗大王虽然以次嫡继位,但已有嫡长子之名分,不得再视为庶子。既是嫡长子,“则不论长幼嫡庶、内外亲戚、百官士庶,皆服斩衰三年。虽母后之尊,亦以继统之义,而与天下同其服。此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百王不易之道也”①。尹镌又云: 故《礼》曰“为君斩衰”,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汉人之言亦曰“诸侯夺宗、圣庶夺嫡”是也。而若此等议,斑斑见于经传史策者非一。我《国朝五礼仪》亦实用古制,大王丧,则凡在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科者,皆服斩衰。内丧,则有服齐衰三年者,有服齐衰期年者。无他,功、缌之服,其义可知也。是知国君斩衰之服,非徒 古礼则然,国朝之成宪亦然。而向日言者之所引,亦名长子曰正体、曰母为长子齐衰者,皆以未受重者言也。故《传》曰:“为长子何以三年也? 以其将所传重也。”谓之将所传重,则于其已传重者,固不可以是班之也。② 尹镌还请求显宗“宜俟朔日或大练之时,大王大妃服改以斩衰,以终三年”,并命礼官将其所著《典礼私议》③ 作为基础,交大臣及儒臣共同参订“, 以定大礼”。尹镌的疏得到显宗好感,当即批转大臣、儒臣廷议。 领相许太和征询宋时烈对尹镌疏三年之说的意见。宋时烈认为《, 丧服》贾疏确实有“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子立之,亦名长子”之语,但下文又说“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尤其重要的是,贾疏明确提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 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 孙为后是也”,其中的“体而不正”者,正切中显宗承重之事。如此紧要的话,尹镌居然没有注意。宋时烈指出,孝宗以次嫡继位,虽承重,但属于“体而不正”,所以不得为之服三年之丧;而且《大明律》和《国朝五礼仪》规定,无论长子、嫡子,母亲都只能为之服期年之丧。于是,郑太和乃宣布,根据《国朝五礼仪》定为期年之丧。 显宗元年(1660) 三月,丧服即将满一年,按照丧礼的规定,练祭之后就要除丧。此时掌令许穆上疏“, 请令礼官儒臣杂议,追正丧服之失于礼者”④,请求趁此机会将期年之丧改为三年齐衰之丧。之后,许穆再次上疏,引《仪礼》为长子丧服图,申述“立嫡以长则三年,立庶子为后则期年”⑤ 之论,并草拟了第三疏。⑥ 许氏引《丧服》“父为长子”、“君”、“母为长子”、“君为姑姊妹女子之嫁于国君者”、《周礼·司服》等经传注疏的文字为据,申述其三年之说: 父母为长子三年,以先祖之正体也。盖已极无以加矣。诸侯为姑姊女子子嫁于 —————————————————————————————————————— ①《白湖集》卷六《, 论服制疏》(闰五月初一日) 。 ②《白湖集》卷六《, 论服制疏》(闰五月初一日) 。 ③见《白湖集》卷二十三。 ④《记言》卷六十四《, 追正丧服失礼疏》。 ⑤《记言》卷六十四《, 再疏上丧服图》。 ⑥ 见《记言》卷六十四《, 三疏》。此疏完成后,没有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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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君者,与兄弟俱为诸侯者尊同,尊同则服其服。太后之与国君尊同,有母子之本服。 父为子斩,以正体传重也。母为子齐衰,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司服》“凡丧为天王斩”,疏言诸侯诸臣为王斩,不言母后为王斩。《五服图》族祖出于高祖,诸祖出于曾祖,诸父出于祖,兄弟出于父,子孙出于己。正体之尊,不系于五属。君臣之义虽严,父子之伦何可废之。天子诸侯绝旁期,尊同则不绝,不绝则无斩。此丧服之大义也。① 许穆还引魏晋故事,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为天王斩。东晋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服等为据,证成其说。② 南人尹善道与许穆彼此呼应,上疏支持许疏,称赞“许穆之言,非徒议礼之大经,实是谋国之至计”③。于是,宋时烈上疏,对许穆之说进行逐条驳斥。氏云: 许穆之疏,其紧要有二段。其一,第一子死,立第二长者,亦名长子而服斩也;第二,庶子为后不得三年,妾子故也。夫所谓第一子死者,夫知其死于何等时耶? 谓已成人而死,其父既为之服斩;又立次嫡,谓之长子,而其次嫡死,又为之服斩三年耶? 如此,则其于无二统、不贰斩之义何如也?“妾子故”三字是穆自下之说,非疏说也。 夫所谓妾子者,固谓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则虽人君母弟,亦谓之庶子,孝宗大王不害为仁祖大王之庶子,庶非贱称也,乃众子之意也。父王既为庶子而不服三年,则虽已承统,母后何敢独服三年乎? 况大王大妃于昭显之丧,既与仁祖大王同为长子之服,则其义何可变于今日耶?④ 上引宋氏之说要点有三,第一“, 第二长子亦名长子”一语不见于经传与注,而是贾公彦的说法。许穆疏中的“妾子故”三字,不是疏文,而是许穆的“自下之说”,属于想当然之说,故不足为凭。 宋氏认为,贾疏之所以不说“长子死”,而云“第一子死”者,意在“明其死于殇年,而不成为长子也”“, 明第二子亦死于殇年,则亦不得为长子。必此第二长为成人,然后始可为长子也。《仪礼》殇服条只言嫡庶而不曰长子者,明其死于殇者,不得为长子也。”⑤ 因此,贾疏的意思,当是第一子殇,其父不得为之服斩;第二子立,方可以名为长子并为之服斩。 如果第一子是成人而死,其父已为之服斩,则第二长者虽入承嫡统,也不得称为长子。 第二“, 庶”不是贱称,是相对于嫡而言的称谓,庶是众的意思,嫡长子以外的子统称庶子,或称众子。“以嫡妻所生对妾子,则妻所生皆为嫡,而妾子为庶也。妻所生之中,以长对众,则长为嫡而众为庶也。考之礼经,此等处不翅明白”“, 况礼有下正犹为庶之文,是庶不得称正,而正则兼称庶之证也。⑥ 朴知诫以“天子建国,诸侯夺宗”之说混淆嫡庶之别,宋氏驳斥云: —————————————————————————————————— ①《记言》卷四十九《, 大王大妃服制收议》。 ②许穆不久又收回此说,云“此非三代之礼也,臣不敢引以为圣朝尽礼之明证矣”,详见《记言》卷四十九《, 收议后又进 》。 ③《孤山遗稿》卷三上《, 论礼疏》。尹善道又有《礼说上》《、礼说下》乃后来撰于谪所时所作,可参考。 ④《宋子大全》卷二十六《, 大王大妃服制议》(庚子三月二十三日) 。 ⑤《宋子大全》卷百三十四《, 礼说》。 ⑥ 《宋子大全》卷百三十四《, 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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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所谓诸侯夺宗者,天子所建之诸侯,若是于其伦序为弟者,则当夺其兄之宗,立庙于所建之国也。若是理所当然之事,则只曰天子建国,诸侯立宗可也。何必曰夺宗也? 其曰夺者,明其不当有而有之也。盖长子立宗,经也。次子夺宗,权也。圣人于经权之际,立义严矣。又彼辈引程子“旁枝达为直干”之言,以证其说。此亦当为此边之证也。夫直干既绝,则旁枝之达为直干者,诚有之也。然而程子必曰旁枝者何? 明其自与天然之直干有别也,其立文之义,可谓精矣。① 宋时烈指出 “, 服与统,自是二事也。服之降,是明嫡之义也。统之移,是尊君之道也”“, 孝宗大王既入承大统,则服虽降,而于大统之尊,少无所损也”;“帝王之家,长子承统则斩;众子承统则期;其余则绝而无服”;“父子、君臣、兄弟,固是天叙之大伦也。兄亡弟及,是统不可绝,而出于变制之道也。其理虽如此,而兄弟之伦不以存亡死生而有异。故弟虽承统,而兄之为兄自若也”。 第三,昭显世子之丧,仁祖大王当从《礼经》服斩衰。不料却从《经国大典》服期年。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为次嫡服三年丧“, 第一子年长而死,父既为长子服,则次子虽承统,而父不得为三年。不待四种之说而知也”。② 宋时烈之说,严丝合缝,为深得礼义者。对许穆的“图说”,宋氏也提出反诘: 今之议者,犹为家国不同之说,臣所不敢知也。立庶子为后是也。今此所争,在此一段。盖以上下疏说观之,则“父为长子”条既曰“立第二长者亦名长子”,其下又曰“第二长者,同名为庶子”,其下又曰“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此三说,一人所记,一时所说,而同条共贯,似不可主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当反复参考,使其上下不相为病可也。③ 尹镌见三年之说没有被采用,心中不服,于八月十五日第三次上疏,对显祖的决定表示“不胜愕然而惊,怃然而失图” ④,希望显祖收回成命。尹 引《丧服·斩衰章》“君丧,内宗妇女皆斩”之文,提出“大王大妃亦当服斩”,以证明其三年之说不误。总之,尹 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为长子,不管上下服三年丧;为君王,无论内外宗都服斩衰。 宋时烈驳斥说:“内宗妇女皆是臣子,故服斩矣。今大王大妃,则大行大王所尝臣事”,“子无臣母之义”,也就是说,君丧时,内宗因为都是臣子,所以才为之服斩衰三年之丧,而慈懿太妃是孝宗的母亲,哪有儿子把母亲当臣子的道理? 领相许积、行判枢郑太和、左相权大运认为,尹镌所引为君斩、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的文字,虽然援据颇详,但是《仪礼》又有“尊同则服”的文字,母后之于国君,其尊既同,则其所服,宜服本服。所谓五属之亲,恐不并指母后而言也。《国朝五礼仪》所谓“大王丧,则凡在斩衰齐衰功缌之科者,皆服斩衰”的规定,正是指五属之亲为臣于国君者而言,而尊同则服其服者不在此中。 最后,许穆的三年说和宋时烈的期年说都没有被采纳,朝廷采纳了郑太和的折中主张,按照国制期年说。 ———————————————————————————————————— ①《宋子大全》卷百三十四《, 礼说》,以下几节均出自此文。 ②《宋子大全》卷百三十四《, 辨柳元之礼说》。 ③《宋子大全》卷二十六《, 练服变改及许穆图说辨破议》(庚子四月) 。 ④ 《白湖集》卷七《, 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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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赵太妃丧服之讼 显宗朝的另一次礼讼,是围绕孝宗之妃仁宣王后之丧而展开的,实际上是前一次礼讼的继续。 显宗十五年(1764) ,孝宗之妃仁宣王后丧,孝宗之母赵大妃应如何为之丧服,一时成为难点。已亥礼讼时,郑太和援引《国朝五礼仪》的条文服期年之丧,在兄弟伦序上不需要区别长子与众子,所以孝宗究竟是长子还是众子,被一笔带过,没有深究。如今由于仁宣王后丧,这一被掩盖的问题再次凸现,孝宗的身份直接关系到仁宣王后的身份,孝宗是长子,则仁宣王后就是赵大妃的长子妇,反之就是众子妇。《国朝五礼仪》“众子妇”条中没有承重时服期年的条文,除了大功服以外,没有其他合适的丧服。因此,在朝廷担任左右相的金寿兴、金寿恒认为,大妃应该服大功。 庆尚道大邱的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儒生都慎徵上疏责问:服大功的根据何在? 他认为大功是众庶妇之服,这等于是把仁宣王后作为众子妇,则显宗就是众庶妇所诞生,就成了仁祖的众庶孙。如此,显宗的身份就非常低贱,其正统地位何在? 己亥服制定为期年之丧是基于国制,现在改为大功也说是基于国制,为何彼此矛盾? 显宗要求金寿兴等作出说明。但是,矛盾的症结在于《经国大典》本身的不完善,金寿兴等当然无法作出令显宗满意的解释。 此时,宾厅接连四次呈文,系统叙述对两次服制的看法:首先,己亥服制依国制定长子期年服,现在服大功,两者不能互洽。其次,已亥服制虽然用期年之丧,但是并未将孝宗当众子,所以仁宣王后不能视为众子妇。再次,大王大妃没有为姜嫔穿长子妇服期年服,此服当为谁而服? 根据《仪礼》贾疏,第二长子立为后嗣者可以称长子,所以孝宗是仁祖的长子;所谓“体而不正”不适用于孝宗,不能把孝宗当庶子。 显宗遂决定采用许穆之说,将服制改为期年,并下令流放金寿兴。显宗并任命南人许积为相,形势发生急转。 当初仁祖反正时,得力于西人的支持,所以,朝廷两班大多为牛浑、李珥的门人,南人的势力非常弱小。两个党派之间的斗争,实际上是显宗与宋时烈的纠葛。显宗逐渐排折西人,提拔南人。以金佑明、金锡胄为首的清风金氏在孝宗就反对宋时烈,在第二次礼讼中,他们极力倡导孝宗嫡长子说,并与南人结成结盟,形成倒宋的政治力量。 不久,显宗逝世,肃宗继位。肃实从14 岁起就敌视宋时烈,此时对于宋氏的不满达到极点。南人趁机发难,以“误礼”、“乱统”为罪名,要求惩处宋时烈、金寿兴。于是,肃宗宣布罢免宋时烈。肃宗五年(1679) ,宋氏门人宋尚敏上万言疏为宋时烈辩护,肃宗竟然下令将其拷打致死。接着,肃宗将宋时烈流配到巨济岛,数年后,强迫其饮鸩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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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六、朝鲜礼讼的成因与性质至此,我...

六、朝鲜礼讼的成因与性质 至此,我们可以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宗法制度早在三国时代就已传入朝鲜半岛,中间经过长达四百七十五年之久的高丽时代,几乎没有发生过礼讼;为何到朝鲜时代后期会形成礼讼的高峰? 笔者认为,从学理上来看,这是宗法伦理在朝鲜学者逐步深入的必然结果。朝鲜半岛的三国时代,对中国的宗法制度处于简单模仿的阶段,士林政治尚未形成,王权的更迭,纯粹是王室内部的私事。高丽时代是儒释道三教并立的时代,但佛学尤盛,高丽学者对佛学理论的探讨充满热情;对于礼制建设,则主要满足于规制的扩展和外在形式的套用,鲜有对宗法理论作探讨者。朝鲜时代前期,理学和《家礼》之学迅速传播,学者开始注意礼义的研究,但在此漫长的过程中,因国君无子嗣而采用变通办法传位的情况亦有之,但都未成为严重问题。 但是,在朝鲜前期的两百多年之中,许多学者以毕生的精力研究礼学,对于宗法礼制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开始出现某些学养深厚的礼学家。此外,士林政治开始形成,儒臣、儒生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其表现之一,就是将宗法制度视为王室继承制度的准绳,任何违反礼制规定的举措,都会被视为大逆不道,都会有人挺身而出,拼死抗争,金长生、宋时烈堪称其中之典范。 金长生(1548 —1631) 是宋 弼(1534 —1599) 的弟子。宋 弼长于礼学,著有《家礼注说》② 三卷等。金长生仰承师学,撰有《典礼问答》两卷、《家礼辑览图说》两卷、《家礼辑览》六卷《、丧礼备要》四卷《、疑礼问解》八卷《, 群书辨疑》中有《礼记》一卷,其他著述、书札中论及于礼之处,可谓触目皆是,堪称礼学大家。金长生门墙下弟子甚众,宋时烈为其中之一。金长生弟子多长于礼学,著述丰饶,专著有金集的《疑礼问解续》、《古今丧礼异同 —————————————————— ② 《龟峰先生集》卷七、卷八、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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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宋时烈的《尤庵先生礼说》,李惟泰的《疑礼问目》、《疑礼问答》等。 由金长生的文集可知,金长生与门弟子对于礼法、礼义的研究,条分缕析,往还反复,深入之极。如《仪礼》贾疏“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金长生早就注意及此①,故当朴知诫、尹镌等论及“为人后”者之丧服,宋时烈随即举贾疏从容反驳,鞭辟入里,绝非朴知诫、尹镌意气用事、举此失彼之辈所能企及。 第二,朝鲜时代礼讼的性质问题。 韩国学者李迎春先生对朝鲜时代礼讼作过非常深入的研究,提出过许多很有价值的见解,其中涉及礼讼性质的观点却是很难令人苟同。李先生的观点主要有二,一是强调王的继统的合法性问题,例如,仁祖追崇元宗、 庙,是为了使自己成为宣祖的合法继承者。 但是,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论辩的双方,无论是金长生,还是朴知诫,都没有对仁祖继位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即使是反对追崇的金长生一方,也是处处证明以孙继祖的合法性。而且,以孙继祖无论在朝鲜,还是在中国,都有先例可以援引,孝宗完全没有担心的理由。实质上,所谓追崇元宗,不过是孝宗为了达到加隆其本生之父的地位而巧立的名目而 已。 李先生的另一个观点,是把《三礼》与《家礼》相对立,认为“17 世纪朝鲜礼学,是从以《三礼》为主的古典礼学到以《家礼》为主的中世礼学的过渡期”。从朝鲜初期起,出现了将本属士大夫阶层的《家礼》运用到王室的倾向, 认为十七世纪礼讼的主要分歧是,“在典礼上坚持王室的特殊性,或者适用以士大礼之礼《家礼》的普遍原理,前者可称分别主义礼学,后者可称普遍主义礼学” ②。 笔者认为《, 仪礼》《、周礼》《、礼记》与《家礼》并非对立的两种礼学体系。《家礼》的内容与《周礼》《、礼记》几乎无关,而与《礼记》最为密切。众所周知《, 仪礼》是士礼,而非天子、诸侯之礼。古云“礼不下庶人”③,但庶人可以上拟士礼,故士礼与庶人之礼最为密切。 《家礼》的构成很清楚,不过是选取《仪礼》十七篇中的冠、婚、丧、祭四礼,其余诸礼一律舍弃。《家礼》大节均采自《仪礼》,并非在《仪礼》之外自成一系。为了便于推广《, 家礼》仪节比《仪礼》简略得多,但礼义却与《仪礼》一贯④,毫无革除旧典之意。在朝鲜礼讼中屡屡争议丧服问题《, 家礼》和《仪礼》也并无分歧。君统与宗统有所不同,彼此无法替代,这在《国朝五礼仪》中表述得很清楚。朝鲜学者决不至于胡涂到要王室行士大夫之礼的程度。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有分别主义礼学,而决没有普遍主义礼学。尹镌指责宋时烈不知士庶之礼与王朝大礼的区别,实际上是为了在论辩中击倒对方而虚构的论题,学者自不可为其所误导。 朝鲜礼讼的性质,很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方式来表述。总体而言,礼讼每每缘起于学术上的不同见解,但是,由于朝鲜的政治背景中,党争的色彩过于强烈,致使礼讼一发生,就迅速与党争纠缠在一起,使学术争论恶变为无聊的党派斗争,党争因素掩盖了学术因素。 -------------------------------- ①《沙溪全集》卷三十七《, 疑礼问解》“斩衰·父在为长子不服三年”条。 ②李迎春《: 朝鲜后期王位继承的正统性论争研究》,博士论文,1994 年。 ③《礼记·曲礼上》。 ④ 参阅拙作《: 朱子家礼在朝鲜半岛的传播》《, 华学》5 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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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争无疑是朝鲜时代政治中最黑暗的一页。朝鲜的党争由来已久,而以朝鲜时代后期为甚,当时党派林立,因师承关系、籍贯、政见等因素,形成了复杂的派别集团,彼此利益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光海君时期,东人分为大北和小北两党。大北有李山海、庆全父子、郑仁弘、李尔瞻等权要。小北以柳永庆为首,柳永庆为相七年,擢拔的金大来、李弘老、李效元、南复圭等大批官员几乎都是其党羽,故人称“柳党”。惟南以恭不入柳党,并与金耆国、南以信、朴以叙等结为南党。光海君嗣位后,郑仁弘、李尔瞻等制造了朴应墀案,诬称柳永庆雇用杀手谋反,遂遭光海君残杀,史称 “戊申党祸”①。 显宗朝的第一次礼讼主要在西人与南人之间展开,第二次礼讼则是在显宗与西人之间展开,出现了所谓“黑白论”,非黑即白,非君子即小人,实际上是党同伐异,加之君王的积极介入,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从而出现一党专制的局面,使政治生态大为恶化。 在上述几次礼讼中,双方的忠奸、贤愚,判若泾渭。朝鲜虽有金长生、宋时烈等学养深厚的礼学家。宋时烈是四朝元老,早在孝宗为世子时,就担任他的师傅。孝宗即位后,宋时烈担任掌令、执义、吏曹判书等职,备受信任。彼此关系之密切,非同寻常。孝宗弥留之际,宋时烈为顾命大臣之一。孝宗薨后,继位的显宗依然重用宋时烈,先后任命宋氏担任判义禁府事、判中枢府事、左参赞等重要职务。在慈懿大妃的丧服之争上,宋时烈主张期年说、反对三年说,完全是从学理出发,故详引经史百家之说为证,体现出严谨的学术态度。鉴于宋氏与孝宗的感情甚深,故绝对不可能有借此贬低孝宗、慈懿大妃等的动机;恰恰相反,由此显示了他们的忠诚不二。 遗憾的是,论辩的对方并没有对等的学术基础,他们对于文献的研究颇欠火候。朴知诫之奏疏,漏洞百出,不知所云。例如朱子《九庙七庙图说》云, 周天子庙数有七庙、九庙之说;又提及迁庙之法云:“新死者当 昭,则毁高祖之庙,而祧迁其祖之主于高祖之故庙,而新死者于祖之故庙。 于穆者,其序亦然。”所言极为明晰。而朴氏却云:“朱子《图说》则乃曰:高祖以上亲尽当毁,则康王虽在四庙之外,若为高祖则岂可毁乎! ②”朴氏将高祖之庙当毁理解为高祖不毁,故认为周当为八庙。大谬! 此其一。卫世子蒯 欲杀其母,未遂而出奔,故得罪于父。灵公欲立公子郢,未果。夫人乃立蒯 之子辄,辄据国以拒父。 子路问孔子:“ 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③”朱熹注云:“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矣”,朴氏以此作为子不得直接祢祖的证据。其实,孔子之言,意在指责蒯 父子皆为无父之人,岂可有国。此事与仁祖继祖之事完全是两回事,而朴氏混同为一,真是不学之过。此其二。由此可知,朴知诫“子既为正统之孙,则父亦为正统之子”之论为无知妄说,无怪礼曹判书李廷龟批评朴氏“似是独学,故其于说礼,识未透、见未到而已。”④ 朴知诫、尹镌辈的兴奋点在于如何借机攻击对手。他们在论辩中采用“夹叙夹议”的手法,将服制之争与国统、君位等纠杂为一,处心积虑地将对手等推向图谋篡逆的境地。 尹镌声称自己“欲据周公之礼,明继统之重,立君臣之义”,指责宋时烈“以家人之礼而为王 ------------------------------------------------ ①《燃藜室记述》卷十九《, 光海君》。 ②《潜冶集》卷七《, 章陵追崇疑礼辨第四》。 ③《论语·子路》。 ④ 《燃藜室记述》卷二十二《, 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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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很好的文章,大内义虎君搞到的,是发表在学...

很好的文章,大内义虎君搞到的,是发表在学术期刊《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3期。 我的党争系列没有继续下去,而上文对党争也有相关阐述,礼讼与君统、宗法诸问题又都是朋党斗争的主要内容。权且作为极高的参考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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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呵呵,明朝的大礼仪事件才够搞啊~~~~[...

呵呵,明朝的大礼仪事件才够搞啊~~~~[em09]老鹅你的党争系列不打算再写下去吗?委实可惜啊~~~[em04]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如果做不到,就做一个低调、蛋定、靠谱、牛逼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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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党争系列肯定要写下去的,但先让我的心情平...

党争系列肯定要写下去的,但先让我的心情平静下来[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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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嗯,那就好,一定要坚持下去呀~~~~遇见...

嗯,那就好,一定要坚持下去呀~~~~遇见什么事了?和GF吵架了?还是与老板不和?~~~其实时间可以改变一切,呵呵~~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如果做不到,就做一个低调、蛋定、靠谱、牛逼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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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对,时间可以改变一切[em01]

对,时间可以改变一切[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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