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杂记(一)——汉代列侯禄俸(急就章,大家不要笑话)

汉代列侯禄俸问题,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家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杜佑在《通典》卷一九《职官典一·历代官制总序、要略·封爵》里书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王文锦、王永兴诸先生点校中华书局本《通典》断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杨光辉博士在《汉唐封爵制度》第二章《封国、食邑户与衣食租税》之第三节《禄俸礼秩》中引用此句,则于“食邑者”后一顿,断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如依王文锦诸先生所断解释,则与太史公说法一致,即汉时列侯自每户收取二百钱,不收租;依杨光辉博士所断,则汉代列侯除收取田租外每户仍须输钱二百。
    汉代列侯是收取田租的,这一点在《汉书》和《后汉书》中都有所记载。《汉书》卷八一《匡衡传》略云:
    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被驳后)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后汉书》卷一六《邓禹附孙康传》云:
    (禹子)夷安侯珍子康,少有操行。兄良袭封,无后。永初六年,绍封康为夷安侯。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康以皇太后戚属,独三分食二。
可证。看来王文锦诸先生的观点未免为《史记》所囿,而杨光辉先生所言为正。
    其实,朱绍侯先生早于1990年出版的《军功爵制研究》中即提出诸侯所食包括算赋、口赋、田租,并计算得到列侯收取此三者各一半的结果。我没有读过朱先生的这本大作,不敢擅加评论,只能就杨光辉博士的观点说一些想法。
    杨博士根据《汉书》卷四十《陈平传》所言“封平为曲逆侯,尽食之”,推断“必有分食之制”,于是将汉代列侯食租制度分为分土、分民两等,分别计算。分民食租者,依据前引《史记》及《通典》文句,认为“更输钱二百”是除去田租的算赋、口赋,再进一步由汉代五口之家缴纳算赋、口赋、更赋等约六百余钱(不计献费之六十三钱),算得所输钱约占政府所收赋的三分之一,因得出“列侯分民食租制的食租率为三分之一”的结论。分土食租方面,依三十税一之制,及晁错“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算得每顷(百亩)租三石余,又前引《汉书·匡衡传》,四百顷田收得谷千余石,认为此千余石谷应为四百顷田的全部田租,并以此推论,认为匡衡对乐安乡原有的三千一百顷田也可以全食其租,得出“列侯分土食租制的食租率为全食”的结论。我认为对于分民食租率的计算应无问题,而在分土食租率则有些疑问。
    说在分土食租率方面有疑问,是因为有两个问题未被杨博士注意,其一是杨博士对于田租的计算有问题,汉制三十税一固为常制,但实际操作起来不可能按照亩产一一计算租入,只能设定一个定额作为标准。田余庆先生在《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一文中已经引《盐铁论·未通》“以顷亩出税”之语及《九章算术 ·衰分》“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一题证明了这一点,并推断“每亩定额多少,在西汉时恐怕是因地而异,难于有全国一致的规定”。事实上,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是汉初经济凋蔽、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情况下的产量,田余庆先生认为上引《九章算术》题中一亩收粟六又三分之二升是田租,以此计算,每亩产量则为二斛,为晁错所说产量的一倍,东汉末仲长统则说“亩收三斛,(田租)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可见东汉末的谷亩产量已经普遍达到了三斛每亩。因此,杨博士计算田租的方式未免有所未达,按《九章算术》成书于公元1世纪,而其中大量反映的是西汉时期的现象,如果亩产二斛、收租六又三分之二升是西汉时期的普遍现象的话,匡衡所收取的就不是封国的全租,而是一半田租,如此,西汉列侯的分土食租率一下就掉到了二分之一。其二则是如上引《后汉书·邓康传》所言,东汉绍封侯食故国半租,从这一点看,始封侯及未除国前的嗣侯应该是食全租的,但也可解释为东汉时期优待勋戚,提高了分土食租率;或者将“食故国半租”解释为“食故国租之半”,即只能食四分之一的田租。这两种解释中,我是比较倾向于前者的。
(现在时间比较紧,很少到本家来,还耽误了本月的茶会,谨以这篇小文表示歉意,希望主公及各位原谅。)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48 编辑 ]
评论(14)

re:不错不错,很有意思的文章,可惜太短,后面...
不错不错,很有意思的文章,可惜太短,后面应该还有的吧?~~~关于租税,实在是个很复杂的东西,手头有一本专谈日本古代租税的日文书,398页,实在没信心看~~~[em04][em03] 有点疑问~~~司马迁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家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这里的"封者食租税",租(田租)和税应该是分开的吧?[em05] 另外,"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康以皇太后戚属,独三分食二。"~~~ 如果按重行所言,始封侯及未除国前的嗣侯应该是食全租的,那么"康以皇太后戚属,独三分食二"就有点让人费解,既然是皇亲国戚,又用了"独"字,那么似乎应该是孙康受到特别优待,比别人多些~~~也就是说,个人感觉应该是后一种情况,即他人只能食四分之一的田租,而孙康独三分食二~~~~ 国史我很糗的,只是谈点自己的想法而已~~~~重行认为如何呢?[em05]



re:主公提出的第一点,司马迁说的“封者食租税...
主公提出的第一点,司马迁说的“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表述的确实是“租”、“税”合计,所以后人大多就按了他的说法。不过《汉书·张安世附子延寿传》云:“(张延寿)国在陈留,别邑在魏郡,租入岁千余万。……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张延寿袭封富平侯,邑万三千六百四十户,如果只有每户二百钱的租税,那么一年收入不过二百余万,可见租和税是分开的。而且“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户口如故,则算赋口赋就不会减少,减半的必然是“租”,根据田地面积不同而增减,“岁率户二百”,可见这二百钱是稳定的,所以我认为这二百钱是税而没有计入租。后一点应是个理解问题,邓康是绍封侯,他哥哥邓良死后无后除国,夷安侯的封国没了,后来他得以绍封,别的绍封侯都食故国半租,他因为是太后的堂兄弟,可以食故国租的三分之二,是这个意思。至于这个三分之二是该封国的全租的三分之二还是半租的三分之二,那就得看是取文末列出的那种说法了。这么解释不知主公满意否?



re:[em04]我的意思是司马迁本意可能就是...
[em04]我的意思是司马迁本意可能就是租(田租)和税分开讲,这个二百钱是税,因为后面还有"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是与“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家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相比较的(都是二十万)~~~ 至于三分之二,从文意上看,当是与前文的"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相对应的~~~即一个是二分之一(半租),一个是三分之二,同样是绍封者,后者(孙康)应该比前者(其他人)受优待`~~未知是否?



re:在国史方面我也很差劲,只是进来学习的……...
在国史方面我也很差劲,只是进来学习的……仔细看了江城前辈的读史杂记,觉得很复杂又艰深,读完全文俺脑细胞死了若干,所以只有一点点感想和体会,不依章句,有辱道术,惭愧:

1、“汉代列侯是收取田租的”。汉代封地,则肯定有食邑者收田租,但也有在灾荒时期免收的情况。

2、真田豪sama所说的“司马迁分开讲”,和江城前辈的意思似乎是一样的,即“租是租(实物),税是税(货币)”……

3、田租多少,用实际产量来算在操作起来不现实,应该是以地区、年景等等,订立各地不同的平均产量,再以此收租。和江城前辈一样,我也这么想。

4、列侯(是指剥削阶级的中间层的话……)食了“占国家收取田租”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我估计这“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可能不是国家制度,而是随机的,所谓“见税十五”、“吾乡俗如此”……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大概就是这些。

我一看古文就乱脑袋,也不知道上面的有没有沾上边。[em04]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52 编辑 ]



re:主公的说法是我以前没想过的,但确实有道理...
主公的说法是我以前没想过的,但确实有道理,汉朝人说话没现代严谨,租税连称但实际只是指税的事确实能干出来。前帖引《张延寿传》先说“租入千余万”,似乎只是租,后面又说“租税减半”,可见前面说的千余万是租税合计,这是以“租”代指“租税”的例子,那么太史公这里用“租税”却实际把“租”刨掉也不是不可能……第二条主公理解得对,这个三分之二就是对绍封侯所食故国租而言,与二分之一相对应,不过按照文末的两种推断而在总数上有差别而已。



re:回津布殿:前辈不敢当,早来两天而已,...
回津布殿:
前辈不敢当,早来两天而已,喜欢这些东西的话就大家一起聊聊,我也是一孔之见。
田租确实有免收的,汉代在灾年或者皇帝施恩的时候都有免租的例子,总不能皇帝都下诏“免收今年之租”了,列侯还顶着不执行。我说的也就是正常情况下封国田租列侯要分一些走,东汉时可能还全食封国田租。租是收实物还是折货币,这个问题我没想明白,同样是《汉书》,从《匡衡传》看是收实物的,“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么,但看《张延寿传》的记载,又像是收钱,因为张延寿租入千余万,转封之后收入减半,无论之前总额还是减少的数额都是按钱算的。不过好像觉得汉代还没到收货币地租的时候,商品经济没那么活跃,或许张延寿一前一后两个收入都是卖了粮食才计算的?
说到这里,似乎觉得汉政府不该放心大胆地让列侯手里抓着大量粮食,毕竟粮食是重要物资,再者,粮价年年不同,甚至月月不同,对于收取了大量粮食的列侯来说,收入未免太不稳定,是否有可能粮食还是归国家,而由国家按一定价格补给列侯货币呢?没什么证据,就是偶然想到了而已,作为一种假说吧。
列侯的食租率(比如说二分之一)应该是一定的,不然国家在财政方面对封君就失去控制力了,而且封君是从国家收入里分享财富,如果是随机的,国家岁入就无法保持一个大致的水平,对维持国家稳定来说是很不利的。这个没法归到“吾乡俗如此”上,退一步说,即使最初收取田租有一定随意性,后来随着汉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也会逐渐固定以至著之于令。不知津布殿以为然否?
补充一下,邓康那个三分之二是特例,他是外戚么,所谓出自“特恩”,算不得数的。其他绍封者都是食半租,这个半租才是东汉时期规定的绍封侯食租率。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53 编辑 ]



re:回江城前辈:我重新理了下思路,觉得您说的...
回江城前辈:我重新理了下思路,觉得您说的食租率的问题更加符合逻辑,说是随机性和“乡俗”的确牵强了。以后也多多交流,共学而进步。[em12][em01]



re:再读,再看,再有感悟:1、从“封...
再读,再看,再有感悟:

1、从“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家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租是田租,即土地税(另有租为实物一说),这没有问题;税,是口赋、算赋,即人头税(即多少钱),也没有问题。但司马迁的这句话的所指,是不是“献赋六十三钱”的时期,这可以继续讨论。再者,“岁率户200”,这数字值得商榷,因为之前江城前辈所计算的人头税是600钱,当然其中包含了更赋,所以出现一个问题,如果“践更”了,就不用出这个钱(更赋)。这样就有另一种状况,即只收口赋和算赋的400钱(按三大人俩小孩的五口之家),如此,食税率便出现“三分之二”(200/600)和“二分之一”(200/400)的区别。所以我认为,食租率出现了不同,既然不是随意性的,就可能是这种不确定性。这里也不能排除“特恩”导致了“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之别。

当然,这样计算不包括封君的田租收入(汗,现在才发现)[em04]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54 编辑 ]



re:是的,津布殿说的有道理,估计之所以杨博士...
是的,津布殿说的有道理,估计之所以杨博士计算分民食租率为三分食一,而朱绍侯先生却得出半食算赋口赋的结论,就是因为朱先生没算更赋,只计算了算赋和口赋的总额,二位的计算应该都是建立在“农夫五口之家”的基础上的。没看过朱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只能说感觉是这样,见笑。如果这么说,分民食租率当然可以认为是不确定的。不过我觉得分民食租率不像分土食租率,后者是确确实实的有一个国家规定的食租率,全食也好,半食也罢,是著于律令的,但分民食租率就不同了,汉代只规定一户出二百钱予封君,而不是规定从每家所交算赋口赋(没有践更的加上更赋)中提取一定比例予封君,杨博士说三分食一,朱先生说二分食一,都是在理想状态下计算得出(农夫五口之家、或纳更赋,或不纳更赋),但实际上当然不会这么整齐,五口之家当然是纳二百钱,七口、十口或者三口甚至一人之家也一样是纳二百钱,也就是说,考察个体家庭的话,可能各家出租率都不一样,所以我觉得汉代本无所谓列侯的分民食租率,也没有按照这个比例向列侯支付过钱,所谓三分食一、二分食一,不过是后代研究者为了方便计算出的一个平均比例而已。



re:考虑了9楼的问题,同意前辈所说的“可能各...
考虑了9楼的问题,同意前辈所说的“可能各家出租率都不一样,无所谓列侯的分民食租率”、“不过是后代研究者为了方便计算出的一个平均比例而已”。

现在俺要说,前辈的文章真是很耐读,一路晨跑回来、冲澡,再次通读,酣畅淋漓,又有些许感悟,赶紧向前辈及大家报告一下:

2、前辈所述“分民食租”和“分土食租”,是指“按户数收租”和“按土地收租”的吧?是否可以理解成“按户”和“按城”?查了资料,汉代封君,对王是“封王食城或县(多少城或多少县)”,对侯是“封侯食户(多少户)”。但没读过杨博士的书,所以这“分民”、“分土”和“分户”、“分城”是不是一个意思,俺不清楚。但如果是一样的,前辈引述“匡衡”的那一段就很有趣了。因为此人不仅“偷光”(是他吧),还“盗土”(“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多收了1000余石田租(这是结果)。

就此作个计算:前辈引述的资料是多占了“400顷”,而汉代中期田获“不过亩4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是否可以推断匡衡多占400顷(40000亩)的总产量应该是160000石,但他只收了“千余石”的租,在当时肯定太少了,不现实。但是,如果再按晁错“亩收一石半”的记录算,总产量就变成了60000石,“千余石”正好占其1/60,也刚好是“汉制三十税一”的一半。也就是说,在匡衡这里,田租一半收来敬献皇帝,一半自己食了(半食)。正好和只收算赋、口赋的“二分之一”一致。

不知道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是怎么算出来“诸侯所食包括算赋、口赋、田租,并计算得到列侯收取此三者各一半”的,不过按照以上来算(晁错版),应该可以作朱先生论断的小小旁证。

同时还说明,前辈“汉代列侯是收取田租的”的观点是成立的!正确的!
因为是突发奇想,有错讹之处还请指正。谢谢![em01][em01][em01]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55 编辑 ]



re:从结果看,津布殿的算法可能正与朱先生暗合...
从结果看,津布殿的算法可能正与朱先生暗合,启我茅塞,特致感谢。说到“分民食租制”与“分土食租制”,是杨光辉博士在《汉唐封爵制度》中提出来的,源于“古者诸侯有分土,亡(无)分民”之说。分土,是说分土建国,按汉制就是以郡县为王侯封邑;分民,是指分给百姓,按汉制则是食邑户数。汉代列侯偶有尽食一邑的,比如陈平封曲逆侯,尽食曲逆一县,大多数还是有食邑户数。
津布殿引《淮南子·主术训》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似乎当时中等田地的亩产量应该是四石。但东汉末仲长统说:“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汉朝官量十斗一斛,但同样也有“十斗为石”的计算方式,则容积单位中石与斛通用,若经过几次农业生产技术改良的东汉末期平均亩产才在三斛左右,西汉武帝时亩产四石就未免不合情理,还是亩产一石半的说法比较符合想象。我想这个“四石”或是传写之误,也可能是作物种类的问题,不敢妄下定论。不知津布殿以为然否?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56 编辑 ]



re:查了下,“石”:1、容量单位,“十斗为石...
查了下,“石”:1、容量单位,“十斗为石”。2、重量单位,“四钧为石”。 而斛表示容量吧。



re:斛确实是容量啊,《汉书·律历志》讲“量”...
斛确实是容量啊,《汉书·律历志》讲“量”(容量单位),单位从小到大就是龠、合、升、斗、斛,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石”则出现在“权”(重量单位)里,从小到大是铢、两、斤、钧、石,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另外,龠这个单位来自“黄钟之龠”,本是乐器名,“以子谷秬黍中者千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就是把一千二百粒中等大小的黍子填进龠里,然后用井水定其所占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龠”,而一龠黍的重量是十二铢,大概就是有这么一个关系,才把本为最高重量单位的“石”给变成了容量单位。这套度量衡制度似乎不是汉代首创,战国时期淳于髡说齐王,谈饮酒,说自己“饮一斗亦醉,饮一石亦醉”,之后依次列举不同情况下的酒量,分别为一斗、二斗、五六斗、八斗、一石,可见当时已经用“石”来表示容量。不过如果以前所言中等大小黍粒计算,一石重的黍大约有近两斛,古人为何会将“石”和“斛”等同起来,这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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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己打个广告,在起点开了本书(其实早开了):《一梦斋说史》,书号9336,对国史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不过其中大多都是早年的文字,很是粗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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